你单位《关于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校工作委员会的请示》(党校党办〔2018〕3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共青团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校工作委员会;同意闫寒、孙承帅、李冲等3位同志为团工委委员;同意闫寒同志任团工委书记。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工作的通知》(中国铁建党组〔2007〕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铁建所属集团公司级团组织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铁建党办〔2012〕21号)中“所属集团公司级团组织负责人享受集团公司(公司)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政治经济待遇。”的要求,请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党校党委落实团工委书记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2018年4月24日